GB_T 2423.40-2013 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x未飽和高壓蒸汽恒定濕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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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 2023.12.15
1 范圍
GB/T 2423 的本部分規定了一種以加速方式評定小型電工電子產品(主要是非氣密元件)耐濕熱劣化效應的標準試驗方法。
本試驗不適用于評定如腐蝕和變形等外部效應。
2 概述
本試驗中,試驗樣品在相對短時間內承受極高的未飽和蒸汽壓(見附錄A)。
本試驗通常要施加電偏壓。
由于試驗具有極高的加速性,對可能產生的失效模式類型或許有重大影響(見附錄B),因此應對試驗條件的選擇予以仔細考慮。
本試驗在相對濕度 85% 條件下,規定了三組試驗溫度,試驗嚴酷等級是由溫度和試驗持續時間確定的。
應注意,試驗溫度不要達到試驗樣品的最高額定溫度和I或封裝材料的臨界溫度。 例如,塑料的玻璃化轉變溫度就是典型的臨界轉變溫度。
對塑封元件來說,劣化是由于塑料吸收水汽,濕氣沿著引線端子滲入而引起。
3 試驗裝置說明
3. 1 試驗箱
試驗箱的結構,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 能產生表 1 給出的溫度和相對濕度,并維持在給定的壓力值。
b) 在試驗期間能提供受控的溫度、相對濕度和壓力等條件,并能按照要求的斜率上升或下降到規定的實驗條件。
c) 試驗箱的溫度和濕度能用位于工作空間內的和/或位于能給出相同結果的其他區域(例如蒸汽發生器)內的敏感裝置監測。
注:有關測量工作空間相對濕度的導則見附錄C.
d) 在試驗開始前可用水蒸氣將密閉空間內的空氣排出試驗箱外。
e) 不允許凝結水滴落在試驗樣品上。
f) 所用的結構材料不應引起試驗樣品腐蝕,或使加濕用水的水質劣化(見附錄D的D.2)。
溫度容差±2 ·c ,是對于考慮測量絕對誤差、任何一點的溫度波動和工作空間內所有各點之間的溫度變化而言的。
然而,為使相對濕度的容差維持在規定±5%內,應使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之間的溫差(在任一瞬間)保持在更窄的范圍內。
如果該溫差大于1.5 °C ,規定的相對濕度容差就會超差 ,同時也需要將因試驗箱加熱器周期性地工 作而引起的短時間的溫度波動限制到類似值。
試驗樣品不應顯著阻擋蒸汽流動。
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都不允許在試驗樣品上形成凝結水。
3.2 加濕用水
應使用蒸熘水或去離子水。 在 23 °C時,水的電阻率不應低于 0.5 MO ? cm, pH 值應在 6.0~7.2 之間。
在將水注入加濕器之前,應清洗試驗箱內部所有零件。 清洗導則在附錄D中給出。
4 嚴酷等級
除非相關規范另有規定,應使用表1 中溫度和持續時間的組合之一。 每一種溫度都規定了三種持續時間。 在 110 ·c 、120 °C和 130 °C 時,試驗箱應維持蒸汽壓力分別約為 0.12 MPa、 0.17
MPa 和 0.23 MPa。
表1 嚴酷等級
注1:雖然不建議重新開始一項試驗,但如果在同一給定溫度下,要求試驗樣品承受比皿欄更長的持續時間,則
該試驗應按第6章的要求重新開始。 這種試驗應在前一試驗降溫階段終結后的96 h內重新開始,
除非相關規范另有規定,在各試驗的間隔期,應將試驗樣品保持在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下。
注2: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試驗持續時間不包括升、降溫階段需要的附加時間、清洗試驗箱的時間和準備時間。
a 試驗箱工作空間的溫度容差為±2 °C;
b 試驗箱工作空間的濕度容差為±5%;
c 試驗持續時間的容差為o h~+2 h。
5 初始檢測
試驗樣品應接受相關規范規定的目視檢查、尺寸檢查和功能檢測。
6 試驗
6.1 在試驗箱和試驗樣品均處于實驗室溫度、壓力和濕度條件下,將試驗樣品裝入試驗箱的工作空間內。
6.2 試驗樣品的定位和安裝
試驗樣品不應受到來自加熱器或試驗箱壁輻射熱的影響。
如相關規范有要求,應使用特殊的安裝裝置。 安裝夾具的熱導率和熱容量應足夠低,使得對所有實際用途來說,試驗樣品是絕熱的。
應注意選擇安裝裝置和安裝夾具的材料使污染物的作用降到最低,并使因腐蝕和因其他機理引起的劣化作用降至最低(見D.2)。
6.3 偏壓
如相關規范有要求,應在暴露期間給試驗樣品施加偏壓,施加偏壓的導則見附錄D。
偏壓(或偏壓循環)應在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穩定狀態后施加到試驗樣品上,并延續到試驗樣品處在恢復條件下為止。
6.4 試驗循環
6.4.1 將試驗箱 的溫度升高到適當值,在此期間借助于蒸汽將封閉在試驗箱內的空氣排出試驗箱外, 但溫度和相對濕度不應超出規定值。 在試驗循環期間的任一時刻,試驗樣品上均不允許有凝結水。 溫度和相對濕度應在1.5 h內達到穩定。
但是,如果規定的試驗持續時間長于48 h,并在3 h內達到穩定,即使穩定時間長于1.5 h也視為滿足試驗要求。
6.4.2 在相關規范所規定的試驗持續時間內,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維持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。 只要溫濕度條件達到穩定,就應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。
6.4.3 在規定的試驗時間結束后,試驗箱內的壓力、溫度和相對濕度應在lh~4h內恢復到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。
在該階段,溫度和相對濕度不應大于規定值,這些條件可用自然冷卻的方法達到。
如用放氣的方法降壓,則應注意,試驗樣品不應受急速降壓作用的影響,壓力不應降到低于實驗室 壓力。 在該階段通常應維持偏壓。
6.4.4 降溫階段一結束,試驗樣品即應進入恢復程序。
7 中間檢測
相關規范可要求在試驗期間進行電氣或機械性能檢測,或對二者都進行檢測。
如要求進行中間檢測,相關規范應規定檢測項目以及在試驗的哪一階段進行這些檢測。 中間檢測不應使試驗條件產生任何變化。
在試驗期間,不允許在恢復前將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 進行檢測。
8 恢復
一旦試驗完成,應立即使試驗樣品在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,恢復時間為2 h~24 h。
9 最后檢測
試驗樣品應接受相關規范規定的目視檢查,尺寸和功能檢測。
10 相關規范應提供的信息
在相關規范中包含本試驗時,應就其應用規定下列細則,有關規范應按以下所列條款的要求提供資料,特別應注意帶星號(*)標記的項目,因為這些資料始終是需要的。
a)
試驗嚴酷等級
b) 初始檢測
c) 特殊安裝裝置
d) 偏壓
e) 中間檢測
f)
最后檢測